成都子晨包装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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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包装箱封闭木箱
来源:成都木托盘、包装箱厂 发布时间:2014/4/19
 今年以来,某检验检疫部门多次在进境木质包装中发现部分木托盘有多达三至四个IPPC身份标识,也无输出国IPPC标识。这些携带“多国身份证”的木质包装虽然表面证明该批货物已加施IPPC标识且经过除害处理,但经实验室仍分离到大量活体线虫,存在安全隐患木包装箱。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木包装箱作为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频繁的包装材料,有效保障了商品运输的安全和便捷,但兼具植物产品和进出口商品载体双重身份的木质包装,也是有害生物传播和扩散的载体,世界各国都对进口木质包装实施了严格的检疫制度。为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进境货物木质包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森林、生态环境及旅游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公布的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l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和国家林业局联合发布公告,要求进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在输出国家或地区进行检疫除害处理,并加施专用标识,以便能更直观的判定木质包装的输出国、除害处理方式等基本信息。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国内企业,要详细了解国家有关规定,敦促国外发货商规范对木质包装的检疫处理和使用,从而符合我国的植物检疫要求,保证对外贸易的正常开展。 
    日前,检验检疫部门对某企业进口货物进行检验检疫时发现,该企业申报的包装种类、数量与实际到货的情况不符。该企业申报的包装为4件天然木托和两件铁托,实际查验则为6件木质包装,存在漏报、瞒报木质包装的行为。经调查,由于该企业报检人员对进境木质包装申报存在模糊认识,对木质包装的理解不够准确,认为货物整体包装为铁制品,仅添加了一两块垫木的包装不属于木质包装,且该垫木铺设在靠近设备内部的位置,从外部观察不易发现,因而就根据外观直接申报了非木质包装。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盛装酒类的橡木桶除外)、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对于未按照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的或者报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违法行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在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企业:在进境木质包装申报问题上,不可盲目根据生活经验判断是否需要申报,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如实申报,否则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了解,木质包装主要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中山检验检疫局提醒有关企业及时熟悉规定,按照新要求做好木质包装的检验检疫工作。 
    为促进中山货物出口,中山检验检疫局特别加强了出口货物木质包装生产企业日常监管,该局负责人表示,在熏蒸或热处理的情况下,只要企业要求出具熏蒸证书或植物检疫证书,该局都会为企业及时出证。